偷渡缅甸想“淘金”,这波操作是真“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0 13:23) 点击:206 |
贵阳律师分析案情 “缅北诚招服务员,月薪保底一万元,机票往来包接送,年入百万不是梦......”,汪某与覃某看见这条令人心动的贴吧招聘信息,与其他三人商议后,决定铤而走险,偷渡出境,妄图在异国他乡发财致富,殊不知其面临的将会是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来凤两男子汪某、覃某在贴吧上浏览时,看到一条月薪保底一万元的缅甸招工信息颇为心动,后来在聚会过程中了解到邓某夫妻二人及宋某某也想去缅甸打工赚钱,在得知邓某有出国门路的情况下,五人商议后决定前往缅甸“淘金”。2020年8月5日,五人从恩施市乘飞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并转机到达澜沧县,在邓某“上线”的帮助下,前往云南省孟连县,后由当地“蛇头”带领,通过乘车、步行方式从孟连县与缅甸接壤国境线出境,到达缅甸北部孟波县。后因未赚到钱及当地疫情严峻等因素影响,汪某与覃某便又联系“蛇头”回国,回国途中在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信分站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它三人也在回国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法院判决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汪某、覃某、宋某、邓某某五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分别判处汪某、覃某、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邓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原以为去缅甸发家致富,没成想回来后锒铛入狱”,这可以说是偷渡前往缅甸“淘金者”的内心独白。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频发,大量不法分子在境外形成诈骗集团,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进行集团式电信诈骗,其中以缅甸较为典型。他们往往打着“高福利、高工资”的幌子,吸引国内一些人前往缅甸“淘金”,一旦通过非法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出国淘金”,既无安全保障,还威胁到生命,导致人财两空,同时等待你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律师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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